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05

环境 北京市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 裁量编码C1300100B010 中 2.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想问一下第一类污染物指的是什么

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联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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