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文件编号:人社部发〔2020〕40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09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0-05-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人社厅函〔2026〕6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6-01-23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6-01-23

查看全部政策内容

热点问答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否对应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其它 综合业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 号),“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对应职称为“工程师”。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8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现咨询,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否对应苏职称〔2021〕8号文中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工程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31

查询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2019年12月18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行政事业的单位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需要交由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能否提供安徽省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最好按市进行分类列表形式,比如说合肥市一共多少家,企业名称分别是……,芜湖市一共多少家,企业名称分别是……。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3-09

关于小水电环评文件的受理情况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华清(合肥)高科表面处理工程基地一期项目环评变更是否需要省生态环境厅预审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公司拟对一期项目中未建工程的电镀镀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增加电镀生产能力、减少表面喷涂生产能力。调整后的一期项目中未建工程的电镀生产能力为1994.45万平方米/年、表面喷涂生产能力为449.07万平方米/年。同时调整后一期项目将增加废水回用装置和重金属在线回收装置,不增加废水排放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量。综上,调整后一期项目的总电镀生产能力为2000万平方米/年、表面喷涂生产能力为500万平方米/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函[2018]6号),此次一期项目未建设工程的变动调整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现请示:根据《安徽省环保厅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大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华清(合肥)高科表面处理工程基地一期项目此次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5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