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合肥)高科表面处理工程基地一期项目环评变更是否需要省生态环境厅预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5

环境 安徽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我公司拟对一期项目中未建工程的电镀镀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增加电镀生产能力、减少表面喷涂生产能力。调整后的一期项目中未建工程的电镀生产能力为1994.45万平方米/年、表面喷涂生产能力为449.07万平方米/年。同时调整后一期项目将增加废水回用装置和重金属在线回收装置,不增加废水排放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量。综上,调整后一期项目的总电镀生产能力为2000万平方米/年、表面喷涂生产能力为500万平方米/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函[2018]6号),此次一期项目未建设工程的变动调整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现请示:根据《安徽省环保厅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大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华清(合肥)高科表面处理工程基地一期项目此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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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已明确,“对经市级环保部门确认,无生产废水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不增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改建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依法审批环评文件,无需经过省厅预审。”你公司目前拟对华清(合肥)高科表面处理工程基地一期项目进行改建,根据你的描述,改建项目“不增加废水排放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因此,依据皖环发[2013]85号文件,该项目不需经省厅预审,可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审批。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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