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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自然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

您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 第48号)中提到“自然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地带,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现有一矿山砂石综合利用项目,拟利用贺兰山现存采砂坑修复过程中多余的砂石料,在现有矿山修复区进行物理加工(破碎、筛分等),位于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内,在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1、鉴于该办法中提到的“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项目实施是否属于对保护区造成损害? 2、在外围地带实施的建设项目,是否必须以原有项目的污染物进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才能满足项目的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18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在需要以哪个导则来编制
其它 环境应急

尊敬的领导您好,百忙之中打扰,实感抱歉。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三册,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风险评估报告、3.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经查阅 风险评估报告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编制;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按照《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19》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导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已经作废,那么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按照那个导则编制? 谢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5-25

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贵厅2024年12月24日答复了我的关于“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咨询,“目前广西暂未制定关于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执行。”但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明确回答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不是强制执行标准,无法按其执行: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关于油烟排放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HJ 554—2010 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 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 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m。 我想知道 一、该生态环境局回答是否正确? 二、如确该回答是正确,那么还是没能解决我2024年12月21日的咨询“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疑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27

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土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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