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18
您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 第48号)中提到“自然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地带,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现有一矿山砂石综合利用项目,拟利用贺兰山现存采砂坑修复过程中多余的砂石料,在现有矿山修复区进行物理加工(破碎、筛分等),位于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内,在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1、鉴于该办法中提到的“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项目实施是否属于对保护区造成损害? 2、在外围地带实施的建设项目,是否必须以原有项目的污染物进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才能满足项目的实施
刘辰浩:您好!关于您咨询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问题,建议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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