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27
贵厅2024年12月24日答复了我的关于“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咨询,“目前广西暂未制定关于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执行。”但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明确回答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不是强制执行标准,无法按其执行: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关于油烟排放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HJ 554—2010 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 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 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m。 我想知道 一、该生态环境局回答是否正确? 二、如确该回答是正确,那么还是没能解决我2024年12月21日的咨询“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疑问。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不是强制执行标准;但在广西未制定关于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地方标准的情况下,该标准适用于广西,应参照执行。 本次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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