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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自然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

您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 第48号)中提到“自然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地带,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现有一矿山砂石综合利用项目,拟利用贺兰山现存采砂坑修复过程中多余的砂石料,在现有矿山修复区进行物理加工(破碎、筛分等),位于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内,在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1、鉴于该办法中提到的“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项目实施是否属于对保护区造成损害? 2、在外围地带实施的建设项目,是否必须以原有项目的污染物进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才能满足项目的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在需要以哪个导则来编制
其它 环境应急

尊敬的领导您好,百忙之中打扰,实感抱歉。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三册,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风险评估报告、3.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经查阅 风险评估报告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编制;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按照《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19》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导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已经作废,那么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按照那个导则编制? 谢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5-25

关于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评的问题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好。现有个问题想要咨询。 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取得《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配煤堆场项目一期工程(含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环复字﹝2011﹞357号),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配煤堆场1个和铁路专用线1条。该项目于2012年完成了填海,截止日前,其他建设内容未建设。 期间,由于企业变更、资金等因素,“北环复字﹝2011﹞357号”批复的煤堆场及铁路专用线未能全部建设(仅完成了煤堆场填海部分)。由于项目设计的深入及铁路专用线线位布局的变化,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收购了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拟对铁路专用线重新立项并开展前期工作。 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能广投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中的铁路专用线实为2011年环评批复中的铁路专用线(选线略有变动)。现我公司是否可直接按照“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建设内容,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8-19

关于黄金冶炼中热熔铸锭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填报的问题
大气环境 排污许可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个黄金冶炼企业有熔铸黄金锭的50kw电熔炉有一个2.5m排气筒,每月三至四天熔99%以上的成品黄金约800~1000kg,仅是电加热熔化后铸锭,没有任何污染物产生,排气筒只是热空气排出。环评文件及批复并未将些排气筒列入废气排放口,在填报排污许可时是否应予填报?如果应填报,如何确定污染物,执行什么标准?望回为盼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11-01

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土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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