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文件编号:环科财函〔2025〕16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4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25-03-1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 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发〔2002〕82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2-05-17
发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02-05-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文件编号:环发〔2003〕17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11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03-11-11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23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 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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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其它 综合业务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谢谢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8-16

废弃的铅蓄电池是否应按一般固废处置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再将“废弃的铅蓄电池”列入危废名录。《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在“一般固体废物分类”的“废电池”类别中,明确废铅蓄电池确定为危险废物。 请问:自2021年1月1日起,废铅蓄电池是否应按照一般固废处置?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18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贵厅相关领导您好!以下是本人咨询的问题,请求贵厅给予答复。环保部在《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中明确了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弃物。但环保部在2017年11月24日的环境保护部公告中,废止了下述文件:(1)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3)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上述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请问针对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应作为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6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关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咨询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你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一类 ,我公司计划按照 “鼓励类 第八项 钢铁 第7项 废钢回收、拆解、除油、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进行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 请问是否需要环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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