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 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办发[2005]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05-02-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办发[2005]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22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05-02-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办发[2010]6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8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10-12-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9
发布部门:国务院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0-07-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办函[2023]51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5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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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咨询环保竣工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1、根据《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请问2017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相对于2002年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是否属于法条对于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的新法,是否可以适用“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根据《立法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请问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针对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是否减损了上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组织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是否在下一步规章清理工作范围内。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02-25

省内旧机动车过户排放标准
其它 综合业务

旧机动车外地(省外迁入、新车上户)迁入要执行的是国六排放标准,国务院办公厅一直要求放开二手车流转,现在主要咨询省内(例如从南京过户到徐州)旧机动车流转需要执行排放标准是哪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3

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做生态专题报告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最新生态环境部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已经废止,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还需要单独做生态专题报告报省厅审查后才能报环评文件,还是只是作为环评一部分可以直接报环评,谢谢!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问题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环境应急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关于小水电环评文件的受理情况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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