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国办发[2021]19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5-18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1-05-18 |
文件编号:国办发[2011]3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1-07-11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1-07-11 |
文件编号:国办发[2024]54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12-30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4-12-30 |
文件编号:国办发〔2016〕3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6-04-28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6-04-28 |
文件编号:国办发[2010]6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0-12-28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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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外地(省外迁入、新车上户)迁入要执行的是国六排放标准,国务院办公厅一直要求放开二手车流转,现在主要咨询省内(例如从南京过户到徐州)旧机动车流转需要执行排放标准是哪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03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那个文件为准?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一名环评工作者,现在有个疑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鼓励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第三方治理成本。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造纸、建材等十五个高污染行业为切入点,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这里的对园区内企业污水,要是委托第三方治理,那么企业的生产废水是不是不需要处理就交给第三方治理?那这样是不是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冲突。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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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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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365 | 2022-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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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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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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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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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 | 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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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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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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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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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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