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国五车辆迁入天津问题
其它 综合业务

近期看到商务部在《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中,就扩大新车消费、发展二手车消费、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培育汽车后市场等方面给出具体建议,提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由于本人名下有一台外地排放为国五的汽车,想迁入天津落牌,近期刚获得天津号牌指标,我想咨询一下,天津是不是以后一直不会允许外地国五车迁入了,如果不是,什么时候能够政策落地,谢谢。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1-03-08

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关于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评等级适用的请示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的日益增多,退役的新能源汽车蓄电池也随之不断增加,截至上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万辆,动力蓄电池装配量超过174GWh。按照业内预估,今年动力电池的退役量将达到6.39万吨,到2020年回收量将猛增至25GWh(约20万吨),2025年约116GWh(约78万吨)。日益增长的海量的退役动力电池回收问题将日益突出。 2018年1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5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上述一系列办法和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回收利用顶层体系已搭建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当电池容量小于80%,不适合在新能源汽车上使用,经过分选、重组、测试等环节后,可进一步应用在储能、低速电动车、电动两轮/三轮车领域;当电池容量小于20%时,要进行拆解,做回收处理。本项目利用的电池为电池容量小于80%而高于20%的电池组。梯次利用动力锂电池包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动力锂电池包拆解:该工序仅拆卸相关电池组件,不拆卸电芯。2、汇流排车铣加工:对电池的焊接点,用铣床进行车铣加工。3、单体电池筛选配组:用电池测试设备对单体电池性能进行进行循环测试并分类进行匹配成组。4、模组激光焊接:将匹配成组的单体电池按使用要求进行串并联,然后用激光点焊机按要求进行点焊连接。5、电池成组:将模组安装到电池包内并用螺栓固定牢靠。6、系统上电测试:待电池模组及其附件安装连接完成后,查看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异常。7、整包充放电循环测试:用动力电池检测设备对电池包进行充电/放电循环测试,如有异常应及时进行排查并予以解决。8、电池包封盖包装:用木箱或工装按要求进行包装储存。 该项目使用的原料电池非废电池,仅为不适用电动汽车,可适用于电动车、观光车等设备的低容量电池,项目也仅对电池组件进行重组连接,不拆卸电芯,是否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类别,编制报告。特此请示,望批复为盼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24

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
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应急

曾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但由于对“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我们地方的环保部门仍不认可具有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称该报告所用的监测依据或方法未用《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对于仅是机器性能检测,诚然仅满足卫生部门要求,但机房防护检测,虽然检测方法是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但确实也是检测的机房门、窗、墙体等外面30cm处的剂量泄露率,和环保所要求的应属一致。请问贵部领导,是否检测(监测)方法仍然要用到各部门所要求的才叫满足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烦请贵部领导解释回复一下,对于Ⅲ类射线装置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中,机房防护检测部分,是否确实不能满足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1-19

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问题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环境应急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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