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1-19

环境 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应急

问题

曾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但由于对“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我们地方的环保部门仍不认可具有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称该报告所用的监测依据或方法未用《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对于仅是机器性能检测,诚然仅满足卫生部门要求,但机房防护检测,虽然检测方法是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但确实也是检测的机房门、窗、墙体等外面30cm处的剂量泄露率,和环保所要求的应属一致。请问贵部领导,是否检测(监测)方法仍然要用到各部门所要求的才叫满足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烦请贵部领导解释回复一下,对于Ⅲ类射线装置的“机房防护及性能检测”报告中,机房防护检测部分,是否确实不能满足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回复

我部与原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医用场所的辐射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您来信中所提到的医用X射线机性能检测报告,如由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的单位出具,且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检测项目包括了机房门、窗、墙体等机房屏蔽体外面0.3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则可满足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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