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申请环保贷被退回的咨询
其它 综合业务

南通天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环保贷项目库申请200万元环保贷。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桶的清洗,回收利用。本次申请200万元环保贷,针对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主营业务为废旧包装桶的回收、利用。此次因接到新订单,受客户委托清洗化学废旧包装桶,主要客户有“江苏德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宇之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实现以上订单,申请环保贷款。目前该申请被退回,退回原因是:非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请问,这句话何解?是不符合环保贷的申请要求,还是我需要修改申请说明内容后重新提交?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8-20

关于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的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现有项目规模即热电工程(3×130t/h+2×24MW)《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年4月20日获得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并于2006年9月25日获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其后《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环保专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12月30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并于2014年10月21日获得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为响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政策要求,公司决定将其中1台C24抽凝机改造成1台B15背压机,其它锅炉、发电机等设备不变。根据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力设计院计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分析,从现有供热情况下估算背压机改造后年节约标煤4万吨,有较好的减排效应。就背压机改造环评编制方式寻求依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没有对应背压机改造项目的专项,本改造项目1台C24MW抽凝机改成1台B15MW背压机,主要对汽轮机进行背压机改造,项目对环境影响轻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就可,而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一项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故特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咨询本次1台C24MW抽凝机改成1台B15MW背压机项目,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境影响报告表,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为此,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示。 祝工作顺利,期盼回复,谢谢! 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注: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1抽凝式机组改背压式机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稿见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0-10

本厂的塑料边角料在本厂回收造粒并回用于本厂的生产工序当中,应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法科达拉(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称“本单位”,本单位原有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发泡挤出-卷材-粘合/切片-片材-冲压-半成品-烧粘加工-包装,现因生产建设需要,为减少资源浪费,拟新增一条产线将本厂原生产工序当中产生的塑料边角料进行本厂回收,后回用于本厂生产工序当中,生产工艺为:塑料边角料-破碎-搅拌-加热挤出-拉丝冷却-造粒。拟新增工序中不添加任何助剂或化学品,工序中的塑料边角料原料全部为本厂生产工序中产生,不存在任何向外界收购废料、回收料的情况,造粒之后的成品全部回用于本厂生产建设项目当中,不对外提供及销售。请问本单位上述拟新增的造粒扩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0-11-09

本厂塑料边角料在本厂回收造粒并回用于本厂的生产工序当中,应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法科达拉(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称“本单位”,本单位原有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发泡挤出-卷材-粘合/切片-片材-冲压-半成品-烧粘加工-包装,现因生产建设需要,为减少资源浪费,拟新增一条产线将本厂原生产工序当中产生的塑料边角料进行本厂回收,后回用于本厂生产工序当中,生产工艺为:塑料边角料-破碎-搅拌-加热挤出-拉丝冷却-造粒。拟新增工序中不添加任何助剂或化学品,工序中的塑料边角料原料全部为本厂生产工序中产生,不存在任何向外界收购废料、回收料的情况,造粒之后的成品全部回用于本厂生产建设项目当中,不对外提供及销售。请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施行后,本单位上述拟新增的造粒扩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3-30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区域达标区判定方法的疑问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新大气导则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人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在最近的武陵区公示的环评报告中,同一个行政区内及评价基准年,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武隆区人民政府公示网上(网络链接:http://wl.cq.gov.cn/zfxx/web_show_66056.shtml),浏览到几份环评报告。其中: 1、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坨田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中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中数据,判断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隆白马山天尺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以《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以及“武隆区城市监测点(芙蓉中路)”一年的监测数据,根据HJ663、HJ664相关要求判定,得出结论是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特咨询贵局,上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那种是正确且符合导则要求的。以便指导我市后续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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