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南宁市城市内河黑皇水体治理-西明江示范段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环评审批的咨询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拟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明江进行南宁市城市内河黑皇水治理工程PPP项目-西明江示范段建设工程的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为园路绿道、休闲广场、运动场、游憩、服务设施、公厕、生态停车场、绿化种植等、水环境治理设计等,其中水环境治理设计包括建设深水塘、水平潜流湿地、表流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使已建设验收的“南宁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西明江)项目”的净水厂尾水及河道水体得到净化;建设拦水坝4座、泵站1座及输水管、海绵城市,将西明江水质净化厂尾水提升到西明江湿地后进行补水、蓄水及景观修复。想咨询,该项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一、 水利,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水渠),并办理环评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8-07

关于生态红线文件采用的问题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关于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及管控要求咨询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单位现有一报告表类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位于上林县象山工业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涉及到少量VOCS的排放,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试行)》的通知 (南环字〔2021〕49号),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第2条,涉及VOCs的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现审批过程中要求需要制定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方案。项目不属于两高建设项目。报告表项目制定削减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3-17

牲畜活体批发交易市场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您好,我公司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建设一个牲畜活体批发交易市场,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该市场距离永久基本农田的直线距离约为300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1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规定的敏感区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本项目施工期粉尘逸散可能对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影响。营运期生产废水在事故情形下外排可能也会对基本农田造成一定威胁。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的涉及环境敏感区情形,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盼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8-06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监测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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