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3-17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单位现有一报告表类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位于上林县象山工业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涉及到少量VOCS的排放,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试行)》的通知 (南环字〔2021〕49号),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第2条,涉及VOCs的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现审批过程中要求需要制定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方案。项目不属于两高建设项目。报告表项目制定削减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桂环规范[2022]2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南环字[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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