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8年8月,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批复》(南府复〔2018〕186号)对《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进行了批复。 2021年8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 )。 经对照《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存在同一地块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上述两个要求相冲突的情况,该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9-08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尊敬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号)中的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拟建风电场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且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单位根据(桂政办发〔2023〕55号)文件办理并取得审查意见, 询问: 1.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对环评审批有没有影响?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9-20
我司从事肉鸽养殖行业,选址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但选址距离最近村屯约120m。 请问:(1)畜禽养殖场选址已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农业农村局也出具了选择符合防疫要求。项目选址是否还需按照2001年发布的推荐性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场界与村庄居民区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执行?如距离小于500m是不是可认为选址不合理?如认为不合理,但当地各部门已同意项目选址,有冲突的情况下应按当地部门选址要求为准还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为准? (2)若项目选址已符合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取得用地批复及各部门的同意选址意见,但选址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与3.2要求,项目还需按该技术规范执行吗?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于2001年发布,至今也有24年,是否还适用于现行的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是否广西畜禽养殖场选址都需符合该技术规范中对养殖场选址要求?在办理环评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该规范要求?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的3.1中规定“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为禁建区域,广西区内各地市区县已相继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中规定“村庄居民区”为禁养区,但对畜禽养殖场需距离村庄居民区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村庄居民区”是否也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的禁止建设区,选址需距离村庄居民区500米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5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承接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中迁改后4个塔基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此线路迁改前原塔基本身就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且迁改后穿越长度较迁改前减少约294m。目前此项目已取得可研初设一体化设计的批复。原线路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且已取得同意穿越的审批手续,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走向为南北走向,项目东、西两侧均为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了保证项目线路的原有服务功能,项目线路不可避免的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不跨市州区域。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穿越审批制度: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为处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工程已开始建设、仅为变更或补充有关手续、不存在避绕线路、不涉及民生、不属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线性工程、以及不是跨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审批,有关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我单位编制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涉及水源地的情况是按照《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还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后申请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26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
| 场地调查与修复 | 2022-04-16 |
11
|
||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发布 |
|||
| 辽宁生态环境 | 2022-02-12 |
24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
|||
| 伯益说环保 | 2025-03-05 |
3
|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
| 河北生态环境发布 | 2021-11-25 |
10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
|||
| 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 | 2024-11-07 |
3
|
||
查看全部资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