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坡面生态防护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Highway Slop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文件编号:DB15/T953-2016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16-01-1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16-04-15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坡面生态防护施工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DB15/T954-2016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16-01-1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16-04-15

查看全部标准内容

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1)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6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01-10-0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3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4-06-03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5-03-01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1-09-0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

文件编号:内政办发[2022]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2-01-21

查看全部政策内容

热点问答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电离辐射类请示函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我公司在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窗口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以下简称:CMA)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窗口拒绝办理生态环境中电离辐射的相关资质认定。现请示以下相关内容在以后辐射检测、项目验收是否需要CMA认证,现行标准是否适用于电离辐射类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5-31

关于生态红线文件采用的问题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关于风电场项目场内新建道路临时占地涉及基本农田题的询问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号)中的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拟建风电场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且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单位根据(桂政办发〔2023〕55号)文件办理并取得审查意见, 询问: 1.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对环评审批有没有影响?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9-20

关于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及管控要求咨询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单位现有一报告表类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位于上林县象山工业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涉及到少量VOCS的排放,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试行)》的通知 (南环字〔2021〕49号),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第2条,涉及VOCs的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现审批过程中要求需要制定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方案。项目不属于两高建设项目。报告表项目制定削减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3-17

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贵厅2024年12月24日答复了我的关于“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咨询,“目前广西暂未制定关于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执行。”但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明确回答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不是强制执行标准,无法按其执行: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关于油烟排放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HJ 554—2010 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 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 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m。 我想知道 一、该生态环境局回答是否正确? 二、如确该回答是正确,那么还是没能解决我2024年12月21日的咨询“广西饮食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的疑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2-27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