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渝环[2019]187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9-09-12 |
发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适用区域:重庆市 | 实施日期: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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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从事肉鸽养殖行业,选址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但选址距离最近村屯约120m。 请问:(1)畜禽养殖场选址已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农业农村局也出具了选择符合防疫要求。项目选址是否还需按照2001年发布的推荐性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场界与村庄居民区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执行?如距离小于500m是不是可认为选址不合理?如认为不合理,但当地各部门已同意项目选址,有冲突的情况下应按当地部门选址要求为准还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为准? (2)若项目选址已符合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取得用地批复及各部门的同意选址意见,但选址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与3.2要求,项目还需按该技术规范执行吗?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于2001年发布,至今也有24年,是否还适用于现行的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是否广西畜禽养殖场选址都需符合该技术规范中对养殖场选址要求?在办理环评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该规范要求?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的3.1中规定“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为禁建区域,广西区内各地市区县已相继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中规定“村庄居民区”为禁养区,但对畜禽养殖场需距离村庄居民区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村庄居民区”是否也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的禁止建设区,选址需距离村庄居民区500米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5
一养殖场项目存档约1万头,厂址距离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约300米,采取黑膜沼气池处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果园等施肥还田,已经取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且当地禁养区划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才是禁养区, 但是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1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请问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能否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7
相关负责同志您好,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2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制订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通知》废止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危险废物标识应依据哪个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烦请相关同志进行解惑。 顺祝工作顺利!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8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10-20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解读《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8、养殖场、养殖户是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进行排污登记? 答:规模以上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养殖户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只需进行排污登记。 以及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以上,有如下问题: 1、设置用于取暖的生物质热水锅炉,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总量指标: 2、实际用于粪污还田的标准应该怎么确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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