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环办函〔2014〕44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04-18 |
|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 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 | 实施日期:201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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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您好! 我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招标方式即将建设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预计将于2016年底完工。但目前为止,这一系统并未上线。 希望能了解这一系统的建设、上线时间等情况。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04-01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 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2-14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清华大学化工系的一名研究生,来自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信件! 我最近在调研家乡的重点排污企业在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问题,想向您做一下咨询。 在贵厅官网公开的甘肃省 2022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可以找到隶属于武威市凉州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同时,在官网的“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中,大多数单位的基本信息、检测数据都能找到,但仍有几个单位在系统中查到,如:“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城北热源厂)”以及“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厂”。还有个别单位,虽然能在系统查到基本信息,但并没有自觉及时地公开最新监测数据,如:“武威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这些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做也符合工程伦理的要求。 因此,想向您了解一下,贵厅针对上述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单位,会采取怎样的具体措施呢?谢谢您! 此致 敬礼!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5-19
关于无组织VOCs 废气排放量减排后的设施新增有组织VOCs 废气排放量平衡事宜 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海兴化工有限公司均为我司金光博汇化工集团子公司,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管理要求,二者均完成了无组织废气削减治理工作,且均已检测,由第三方专业编制完报告。 (1)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废水池设立 1 套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蒸汽解析”设施,2019 年 9 月取得了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9 年底建成投用,废水池无组织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经有组织排口 DA025 排放;在粗苯罐区和芳烃罐区分别设立 1 套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冷凝+活性炭吸附+蒸汽解析”设施,2020年 3 月取得了环境影响登记表, 2020 年底分别建成投用,无组织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分别经有组织排口 DA026、DA024 排放。3套装置的无组织挥发性废气总减排效果如下: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减少 8.717t/a,有组织废气 VOCs 排放量增加 1.007t/a; (2)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在环氧氯丙烷罐区、环氧高低沸罐区建设了 1 套罐区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 “冷凝+活性炭吸附+蒸汽解析”设施,2019 年 9 月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年底建成投用,无组织废气经处理达标经有组织排口排放。 无组织挥发性废气减排效果如下: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减少 2.49t/a,有组织废气 VOCs 排放量增加 0.25t/a。 以上项目响应国家改善空气质量的政策,对周边空气质量改善有很大贡献,但我司现在遇见一个困难,该项目新增加的有组织废气总量没有来源,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说明如何解决。 现特请示贵厅:该项目新增的有组织排放量是否可以从原削减的无组织排放量中去平衡?妥否,请批示! 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9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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