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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相关问题资询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封先生反映,其为一家工厂从事废旧物资出售业务的,现公司EHS部门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所有废旧物资出售都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供销合同。但是其单位产出的如废铁、废不锈钢、废塑料桶、废打包带、废缠绕膜等固体废弃物量很少。最终利用大型回收单位均不上门回收,其单位的固废均是出售给一些小公司后通过层层收集转售后才到最终利用的回收公司。若强制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将会面临这些废旧物资无人收购的局面。故咨询固废出售给再生资源公司时是否强制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供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02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1. 除了相邻省份以外,其中提到的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哪些? 2. 目前省内对于活性炭再生仅限于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无法再生废水处理所产生的废活性炭;相邻省份也找不到合适的活性炭再生的公司,有没有可能申请运回原活性炭生产厂家(比如位于江苏苏州,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再生处理? 3. 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是否也仅针对相邻省份? 感谢解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9-2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关于否还需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相关问题咨询
核与辐射安全 综合业务

詹先生来电咨询,医疗机构拟引入X射线骨龄仪(型号NTJ-01:最大管电压45kV,最大管电流10mA,剂量当量率0. 18u Sv/h)。该设备已于2021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公告豁免备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生态环境部公告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2019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仅从事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活动的单位,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注销。 请问贵单位:1.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  3.本地区是否还需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8-27

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土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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