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相关问题资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02

环境 上海市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问题

封先生反映,其为一家工厂从事废旧物资出售业务的,现公司EHS部门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所有废旧物资出售都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供销合同。但是其单位产出的如废铁、废不锈钢、废塑料桶、废打包带、废缠绕膜等固体废弃物量很少。最终利用大型回收单位均不上门回收,其单位的固废均是出售给一些小公司后通过层层收集转售后才到最终利用的回收公司。若强制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将会面临这些废旧物资无人收购的局面。故咨询固废出售给再生资源公司时是否强制要求收购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单位的环保资质、供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回复

封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本市《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的相关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的,在转移利用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 本市所有产废单位均需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市里相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文件要求,履行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可以委托市内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收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但应对收集单位下游的利用、处置去向进行核实,并督促收集单位及时反馈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对于涉及跨省转移利用的,在转移利用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咨询过期油漆处置的问题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02-10

  • 关于固体废弃物分类的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0

  • 关于废铅蓄的相关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08

  • 危废产量和处置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14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