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8-27
詹先生来电咨询,医疗机构拟引入X射线骨龄仪(型号NTJ-01:最大管电压45kV,最大管电流10mA,剂量当量率0. 18u Sv/h)。该设备已于2021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公告豁免备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生态环境部公告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2019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仅从事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活动的单位,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注销。 请问贵单位:1.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 3.本地区是否还需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号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在线服务平台的诉求。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WZ993211202**********号诉求主要是咨询医疗机构拟引入X射线骨龄仪(型号NTJ-01:最大管电压45kV,最大管电流10mA,剂量当量率0.18u Sv/h。该设备已于2021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公告豁免备案):1.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 3.本地区是否还需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4年8月27日上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当事人表示已知晓并对回复情况表示满意。 经查,该X射线骨龄仪的型号应为YTJ-01。杭州沧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TJ-01型X射线骨龄仪(最大管电压45kV,最大管电流10mA)的豁免证明文件已于2021年8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3号。备案文号为浙环辐备[2021]00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辐射[2018]49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的规定,使用该YTJ-01型X射线骨龄仪无需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使用单位使用该设备也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至于咨询的其它二个问题:1.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因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请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办理人:李毅 联系电话:027-87167381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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