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咨询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的网上备案流程
其它 综合业务

需要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上进行备案,故需要了解办理备案的具体流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07-29

涉及到有豁免复函的放射源设备的使用,是否可以无需填写环评登记表或另外编制环评文件?
核与辐射安全 环境影响评价

因本公司在实验过程中会使用到X射线设备,经核对管理名录,涉及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中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应填写环评登记表;但目前该设备已取得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豁免管理复函,对该设备的使用可实现豁免管理。那么,我公司对涉及到有豁免复函的放射源设备的使用,是否可以无需填写环评登记表或另外编制环评文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4-24

关于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评的问题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领导好。现有个问题想要咨询。 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取得《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配煤堆场项目一期工程(含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环复字﹝2011﹞357号),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配煤堆场1个和铁路专用线1条。该项目于2012年完成了填海,截止日前,其他建设内容未建设。 期间,由于企业变更、资金等因素,“北环复字﹝2011﹞357号”批复的煤堆场及铁路专用线未能全部建设(仅完成了煤堆场填海部分)。由于项目设计的深入及铁路专用线线位布局的变化,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收购了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实业有限公司)拟对铁路专用线重新立项并开展前期工作。 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能广投北海煤炭储运配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中的铁路专用线实为2011年环评批复中的铁路专用线(选线略有变动)。现我公司是否可直接按照“桂发改交通〔2022〕365号”核准文件建设内容,按照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8-19

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省实验室危废管理指南》部分内容存在疑问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执法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鼓励产废单位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原则,本人提出部分对于判断边界有疑问的固体废物,希望上级单位能够明确,以便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1.片碱包装袋 依照以往案例,本省岳阳市湘阴县在公示的2019年危险废物汇总表中,将片碱包装袋纳入其中,代码为900-041-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更新后,900-041-49类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为毒性、感染性。 尽管《名录》第五条第四项未对所列的包括毒性、感染性在内的共5项危险特性判据进行说明,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已明确固体氢氧化钠(片碱)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未见次要危险性(即未见毒性、感染性); 《名录》中关于非特定行业的HW35废碱和HW49其他废物,未提及将片碱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 疑问:是否自2021年1月1日起,工业生产活动中的片碱包装袋不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2.废活性炭 900-039-49中“烟气、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提及了烟气,则关于“烟气”是否包含臭气怀有疑问。在《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7-199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文件中关于烟气的描述一般指SO2、NOx、颗粒物。 疑问: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臭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主要污染物为是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是否归类为900-039-49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纯水机离子交换树脂 其他地区如上海市已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通知》,在衔接方案里已明确“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等可以排除存在危险特性的工艺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疑问:本省范围内,实验室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纯水机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还需按照HW13废离子交换树脂作为危废处置? (其他疑问转到回复栏)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3

关于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对纸制品制造行业C223“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实施简化管理,相反没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对钢压延加工/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乳制品制造等15个行业类别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条件规定为“其他”,没有给出限制条件“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当然,以上行业类别中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情况,因此没必要给出限制条件。但实际情况是,有的企业确实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但又属于以上15个行业类别中的某类别,这种情况的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否可以得出在当前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下(2020年底前这一时期内,上海市除外),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企业均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推断呢?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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