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的相关审批内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2

环境 湖北省 土壤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吴女士来电咨询,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因厂址需搬迁,预将该地做其他规划用途,根据处置单位的建议,我单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报告的调查,想咨询该类项目该如何开展。

回复

我单位收到你办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号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诉求,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编号WZ993211202********号诉求主要是咨询关于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的相关审批内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关于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监管问题,前期已经掌握相关情况。 2021年5月31日上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关于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当事人表示已知晓并对回复情况表示满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标准使用问题的回复》,场址解控的有关标准如下:(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活度浓度》(GB27742-2011);(三)《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其中GB18871-2002为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放射性物料解控可按照GB27742-2011执行。场址开放参照HJ53-2000执行。     根据《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2.1:核设施退役,或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污染经去污后的场址拟向公众开放时,除了所有剩余建筑物和设备的污染水平必须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以外,其土壤中的剩余放射性水平也必须经审管部门审查,确认已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解除控制,开放利用。因此,编号WZ993211202********号诉求中咨询的场址需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评估,给出相关结论,报审管部门审查。 办理人:李毅 联系电话:027-8716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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