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 of 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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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HJ53-2000
发布日期 2000-05-22
实施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制而成的。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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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概览
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其他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的活动场址可参照执行。
核心内容
1. 剂量约束值
公众关键居民组成员的附加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1•0.25 mSv(公众年剂量限值1 mSv的1/10至1/4)。
场址开放分为无限制开放和有限制开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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