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7.1,7.4.7.5,7.6.7.7的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参考IAEA安全导则“排除、豁兔和解控概念的应用”(Nc, RS-G-1. 7).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S)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益华。
本标准规定了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以下简称免管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大批量(大于1吨)物料的生产操作、贸易、填埋或再循环等活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食品、饮水、动物饲料和任何用于食品或动物饲料的物质; -空气中的氡(空气中氢浓度的优化行动水平见GB18871- 2002附录H); -运输中的物料(按运输标准管理); -已核准实践所产生的液态和气载流出物(它们属于核准排放的范围); -环境(包插场地土壤)中的放射性残留物.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