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时限的有关问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3-07

环境 安徽省 综合业务

问题

1、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但查看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等地制定的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发现:评价时限均在5月份,且马鞍山市、芜湖市2地评价程序时间节点存在滞后的情况。请问地市环保部门有无权限延迟评价期限和滞后评价程序时间节点?2、还有部分环保部门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请问安徽省有无规定要求地市环保部门应在其官网公开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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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2017年3月,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原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发布《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7】354号),均有明确规定,您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查询,或者拨打0551-62376655具体咨询。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联文件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7]354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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