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依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对《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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