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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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发[2013]150号
发布日期 2013-12-18
实施日期 2013-12-18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适用范围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3年12月18日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_环发[2013]150号.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内容
1. 评价目的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2. 评价范围
重点监控企业(国家/地方)
• 16类重污染行业企业
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
发生过较大环境事件的企业
3. 信用等级
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环保良好企业(蓝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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