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2-17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根据《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氨、氯气、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 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

回复

1、《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中章节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标准修改单修改部分必须执行,未修改部分按原标准规定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中3.9章节规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不在上述范围的污染物按原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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