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的修订。 本标准于 1994 年首次发布,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了标准的检出限和测定范围; ——修改了标定二氧化硫标准溶液时所用碘溶液和硫代硫酸钠溶液的浓度; ——增加了现场空白试验; ——完善了结果的计算公式;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增加了对多孔玻板吸收管质量的要求;强调了温度对采样效率的影响;放宽了对校准曲线斜率的要求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 年 10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当使用 10 ml 吸收液,采样体积为 30 L 时,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出限为 0.007 mg/m³ ,测定下限为 0.028 mg/m³ ,测定上限为 0.667 mg/m³ 。 当使用 50 ml 吸收液,采样体积为 288 L,试份为 10 ml 时,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出限为0.004 mg/m³ ,测定下限为 0.014 mg/m³ ,测定上限为 0.347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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