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 11 月 9 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 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 D、附录 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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