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0
李先生来电咨询,我司主要从事消防车、城市救援车等改装汽车制造和销售,外购汽车底盘,厂区主要生产工艺为零部件的机械加工、车身部件焊接、涂装、总装、试验、检测出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3630改装汽车制造类别。 根据省厅发布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中明确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想请示下这里的汽车改装是指对汽车进行改装的企业还是也包括我们这种生产改装汽车的企业?类似我司这种涉及涂装的改装汽车生产企业是否需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中的相应管理要求?烦请答复,谢谢。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54号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的诉求,经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编号WZ9932112024093001054办件当事人反映,其公司主要从事消防车、城市救援车等改装汽车制造和销售,外购汽车底盘,厂区主要生产工艺为零部件的机械加工、车身部件焊接、涂装、总装、试验、检测出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3630 改装汽车制造类别。当事人诉求在于其企业是否需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中的相应管理要求。经调查,该企业确属C3630 改装汽车制造类别,应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 2、2024年10月8日,我厅与当事人取得电话联系,详细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政策要求,当事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3630 改装汽车制造”定义为:利用外购汽车底盘改装各类汽车的制造;《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汽车改装”并非指“改装汽车制造”,而是指根据汽车车主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综上,贵司需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中的相应管理要求。 办理人:丁峰 联系电话:027-87871193 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9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2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6-16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09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