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民族大学。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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