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02
目前各项环保检查都在查第三方季度比对报告,有以下疑问:1、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气、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开展第三方比对、出具盖CMA章的比对监测报告?2、如需开展第三方比对,比对频率各是多少?有没有相应的规范要求?谢谢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提问,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排污单位不具备校验比对能力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等质控工作。 2、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针对水污染源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该技术规范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NMHC-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4、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定期校验(比对),定期校验应做到: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位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3944-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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