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05
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现关于铸造工艺项目咨询:我公司现有9台150公斤的中频炉,因时间久远,设备现有产能都有不同程度衰减和设备故障,无法满足原审批的设备产能,现在可否增加1条生产线来弥补原有的设备产能,污染因子、污染物排放量、原辅料级产能不增加。特此咨询?
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和《关于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对申请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中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于执行停限产等管控措施的企业进行核查和批准。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最长年限为一年。 根据《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省属于通知中的重点区域,应执行相关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
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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