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4
1.贵州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根据哪些规范编制,因为建设用地可以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进行编制,而未查到农用地的相关规范,另外湖南省出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是否可以参照。 2.贵州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该由哪里评审。
吴伟乾: 有关厅长信箱来件收悉。经研究,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正如您提及的,由于受污染耕地修复技术不成熟、成本高,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其中对受污染耕地实行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提倡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尚未制定受污染耕地修复和评估的有关技术规范。针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修复治理,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我厅于2019年4月26日印发《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9〕30号),并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供开展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参考。因此,我厅认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修复及有关效果评估宜执行上述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据此,我省农用地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由其按规定进行评审或备案管理。 我们已就该问题和您取得联系,解释清楚相关情况。感谢您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4日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9]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_T2191-202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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