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规定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方法与范围、评价标准、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对污染治理前后均中植实用类农产品的耕地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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