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适用问题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09

环境 湖南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在湖南省内企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中关于“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的要求不同,应如何适用? 谢谢回复!

回复

您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故在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 1356-2017)适用范围内,应满足5.2监测工况要求,其中“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我厅已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 1356-2017)实施评估工作列入《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划(2022-2025年)》任务清单,将根据实施评估情况适时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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