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HJ 565—201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给出的规则编写。标准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工序单位凃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杋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序废水中镍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湖南省涉及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工序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水中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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