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7-18
企业有一批需要过期报废的旧的汽车安全气囊装置,按照2021版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旧安全气囊不在目录内,以及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也说明旧安全气囊不具备环境危害所以移出目录,企业的是否可以把废旧安全气囊直接当做一般固废找有资质的拆车厂处理,还是需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找第三方机构测试鉴别是否是危险废物?
您好,感谢您对新疆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支持。经现场勘查研究,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9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提出,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拟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危险废物,并2021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正式删除该代码。因此,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无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交由有能力处理单位处理处置即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环办固体函[2019]722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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