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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