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21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的术语和定义中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包含的具体目标物,同时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014做为家具制造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方法,但HJ734-2014能测的24种挥发性有机物不能覆盖DB43/1355-2017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同样存在此类问题。请问:检验检测机构在能否用HJ734对家具制造企业、印刷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如果用HJ734对其开展自行监测,能否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您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相关行业须按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3/1355-2017)、《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3/1357-2017)等地方标准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开展监测与评价。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经比对分析,《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检测的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等3种挥发性有机物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必须检测的乙酸甲酯、乙酸正丙酯、乙酸异丙酯、乙醇等4种挥发性有机物不属于HJ734-2014规定的24种挥发性有机物,但适用于HJ734-2014标准明确的“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规定。 3、基于上述技术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按规范完成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方法验证后,可采用HJ 734-2014对家具制造企业、印刷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开展检测和评价。但能否出具加盖CMA公章的检测报告,需看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证书和检测能力附表是否具有相应因子的检测授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01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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