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青梅、刘湛、向仁军、文涛、王真真、罗达通、李贝睿、张洲。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中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还适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主要为柔性版)、凹版和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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