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 年12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 年02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 种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十二烯。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 当采样体积为300 ml 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01~0.01 mg/m3,测定下限为0.004~0.04 m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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