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18

环境 江苏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本企业有镀铜工艺,由于江苏省尚无相关地方标准,江苏省内的电镀废水是否必须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可否参照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如果必须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其他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的排放控制要求是执行该标准中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呢?还是可以由企业与当地工业园区接管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后执行相关标准呢?比如说COD,表3要求限制为50mg/L,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为500mg/L,如果工业污水处理厂能正常接管,是否可以执行500mg/L就可以了? 附件 无附件

回复

1、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和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要求,我省太湖流域电镀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非太湖流域电镀工业中水污染物执行国家环境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企业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外的水污染物外,其它水污染物企业控制要求,企业可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原则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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