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2/1072-2007,与DB 32/1072-2007相比,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丹徒区作为本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地区分为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取消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占比进行的分类; ——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 ——提高了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限值; ——提高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部分行业废水排放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继来、邓延慧、龙珍、王菲、曹蕾。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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