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09-02
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HW34,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请问,如果某企业对外回收废酸用以资源化回收,制成浓度更高的硫酸,该行为是否属于利用废酸?该企业的回收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HW34,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在HW34类废酸同时满足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且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条件下,利用单位可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但在不满足豁免条件情形下废酸的贮存、运输、收集、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以及满足豁免条件情形下除利用过程外的其他环节,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危险废物各环节管理要求。相关情况已与您电话沟通。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2-09-02 13:35:23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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