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B64/1995-2024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07-07

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因国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明确说明以上下风向颗粒物浓度差值来评判是否达标,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1995-2024)5.2.2规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 HJ/T 55 规定颗粒物按照上下风向进行布点,故宁夏区域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1995-2024)的无组织颗粒物检测应按照上下风向布点,但未说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1995-2024)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实际应用中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是否要减去背景点浓度值,以差值来评判是否达标,请明示。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1995-2024)中第5.2.2条明确规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中第4.1条明确规定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采用上下风向浓度差值作为评价依据。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4/1995-2024与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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