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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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4915-2013
发布日期 2013-12-27
实施日期 2014-03-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
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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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0_2013•12•27_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GB 4915•2013》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并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以下是对文档内容的分析:
1. 标准编号与实施时间该标准编号为GB 4915•2013,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2004年的旧版标准GB 4915-2004。
2.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水泥制造企业(包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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